《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
《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第十一条详细列出了多种需要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行为。
开除是一种对犯错误职工最为严厉的行政处分,适用于被判刑入狱服刑、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情形,以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情况。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 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审批。除名是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废止,又有新的法律法规吗?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有新的法律法规颁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是我国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劳动关系的变迁,该条例已不能适应现有的需求。因此,该条例已经被正式废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是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一则决定。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起不再适用,其主要原因在于其部分内容已被《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所涵盖和取代。
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废止。理由是被《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取代。该条例的废止,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使用人单位的管理权空间有所缩小。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标志着企业职工奖惩制度将进入新的阶段。废止该条例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构建更加公正、透明的劳动关系。在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框架下,企业将更加注重员工权益保护,劳动关系的调整将更加科学、合理。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与《职工奖惩条例》并行适用,由于几个文件、法规倾斜角度不同且存在诸多相抵触之处,必然会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
国务院于1982 年4 月10 日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 年1 月15 日被国务院516 号令废止,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再处分员工就违法了吗?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再处分员工不一定会违法。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与企业的是否可以处分员工无必然联系。
从劳动者角度来看,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后,确实减轻了员工的压力,犯错不再面临直接的处罚,这对于维护员工权益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然而,从企业的角度看,如何确保员工行为规范,维护企业正常运作,确实是一个挑战。
国家层面的法律没有对于企业是否拥有罚款权予以明确规定,但是企业只要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司法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
前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若再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则需要企业“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并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有关处分的事项予以明确。
单位的处罚措施在法律面前显得有些无力。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废止了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从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警告、记过、留厂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都是违法的。这意味着,如果员工在宿舍抽烟被发现,公司不能直接采取记大过等处罚措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随意违反公司规定。
是违法行为,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佛山员工无故旷工就可以随意开除吗?
佛山员工无故旷工不可以随意开除。具体解释如下:需遵循法律法规: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明确规定,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情况。因此,即使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开除员工。
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开除旷工三天的劳动者,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先对劳动者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若劳动者仍不改正,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其次,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旷工三天并不一定意味着自动离职。
过去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的,就可以开除,现在这个规定已经废止,改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劳动法没有规定多少天可以开除,只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应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