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羁束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则指的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没有选择余地。这种行为方式通常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关键领域,确保了法律规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式行政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作了较详细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什么是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1、法律分析: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的法定形式和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则指不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和一定的程序,而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任何形式都能成立的行为。
2、法律分析:(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而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行为,都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3、法律分析: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它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根据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下不同的几种类型。不要式法律行为则指不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和一定的程序,而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任何形式都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4、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综合起来说就是:如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无须采用某种形式。
5、要式行政行为:指的是法律对某些行政行为采用特定的形式有专门的要求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为形式不作专门要求的行政行为。例子:(1)要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什么是要式行政行为?
1、要式行政行为,指的是必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要求的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强调了形式和程序的重要性,只有当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方式进行操作时,其行为才能被确认为合法有效。
2、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循法定的方式、程序等,包括具有规范化格式、符合特定形式要件要求的行政行为。它的核心特点在于严格按照法定的要求和格式来进行行政活动,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要式行政行为强调行政行为的法定性和规范性。
3、明确答案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格式进行的行政行为,包括固定的步骤、形式和手续。与之相反,非要式行政行为则不要求严格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格式进行,更加灵活。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举例
1、要式行政行为举例: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还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也是。通俗的可以理解为行政行为必须要一种方式或形式后才能实行。非要式行政行为举例:如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口头传唤,无使用书面的传唤证的要求。
2、要式行政行为:指的是法律对某些行政行为采用特定的形式有专门的要求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为形式不作专门要求的行政行为。例子:(1)要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定义:非要式行政行为是相对于要式行政行为而言,法律对其程序、格式等没有严格规定,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特点:此类行为更加灵活,能够适应各种复杂多变的情况,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程序要求,其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