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与禁止内容:国家强调在娱乐场所内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活动含有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宗教政策、民族团结、社会公德的内容。禁止娱乐活动煽动民族仇恨、传播淫秽、赌博以及侮辱他人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经营活动中应遵循的准则,旨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并维护社会秩序。第十三条规定,娱乐活动不得包含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和安全、侮辱民族、宗教政策、宣扬非法活动以及侵害他人权益的内容。
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国家强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并对娱乐场所内的活动做出了严格规定。其中,禁止的内容包括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宗教政策、民族团结、社会公德等。例如,娱乐活动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传播淫秽赌博等内容,以及侮辱他人权益的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1、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第十二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对开办和从业者的资格限制以及场所选址要求,具体如下:开办和从业者资格限制:严重犯罪禁止:曾涉及严重犯罪如组织卖淫、贩毒、走私毒品、强奸、强制猥亵等,或曾被剥夺政治权利、强制戒毒或因卖淫被拘留的人士,不得开办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与禁止内容:国家强调在娱乐场所内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活动含有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宗教政策、民族团结、社会公德的内容。禁止娱乐活动煽动民族仇恨、传播淫秽、赌博以及侮辱他人权益。
6、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监督检查权利:文化、公安等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并要求场所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工作人员有权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从业人员信息和营业日志等资料。
2、在广东省的娱乐服务场所分级治安管理中,第四章着重于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第二十条,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对C级场所的经营活动保持持续关注,强化日常治安防范工作,确保场所安全。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C级场所实施重点监管。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4、第一条:为了管理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满足文化娱乐需求,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娱乐场所包括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或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歌舞娱乐场所,以及提供游戏游艺设备服务的游艺娱乐场所。其他场所兼营此类服务也适用本办法。
5、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第三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于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